到底怎么回事?男子体验“拔罐”被套路爱美的可不止女孩,还有“靓仔”小郑,发型、拔罐、会员卡通通都试过2018年7月19日,小郑来到“某兰国际”美容美发店消费,遇到漂亮的MM店员,被吸引着做了一次拔罐体验体验完毕后,店员称拔罐体验价为2020元,如果充值会员卡可以打3.8折为了打折,小郑只好通过微信转账5597元办理了会员卡充值,但会员卡金额仅为5000元,消费后余额为4305元讨回钱款无果 却再次被套路回到家后,小郑才慢慢回过神来,于22日前往该店欲讨回款项,结果再次被店员套路,当日又进行了面部美容体验体验期间小郑询问体验价格,被告知体验价为1980元,且不可从会员卡余额中扣减,需另外支付小郑当即表示不体验了,店员称不做完第二天脸会变黑、阴阳脸,小郑只能继续做完面部美容,并在店员的推荐下,支付4152元购买了4次面部美容套餐,当日体验不收费两次消费后,小郑越想越觉得不对头,再次来到“某兰国际”要求退还会员卡及套餐内余额,却被告知退款需按拔罐正价398元/个穴位共9个穴位、面部美容1980元扣款后方可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久后,小郑收到“某兰国际”发送的短信,称该店已关闭,之后需到其他店铺进行消费于是,小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周某退还8971元因“某兰国际”美容美发店已于11月23日注销,经营者周某下落不明,而小郑持有的付款记录、会员卡名称、短信通知等均未能指向是周某收款,那么小郑能要回会员款吗?幸好,小郑在第二次消费及要求退款时进行了录音,真实记录了他的消费及付款过程法院判决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店铺单方解除合同需退还余额法院认为,小郑主张与周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向该店支付了9749元,并提供录音、短信、微信转账记录、会员卡等证据予以证实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现周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已停业注销,小郑与美容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终止,虽有短信提示可继续在其他店铺消费,但美容美发店单方转让合同义务并未取得小郑同意,故小郑要求退还未消费款项合理按照小郑消费次数及账户金额值与支付金额的比例计算,美容店应退还款项为8140元故法院判决周某向小郑返还8140元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不少美容、美发、养生等行业存在店名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拒绝签订服务合同,要求消费者将款项支付至其他个人或经营主体账户,向消费者出具签章与店名不一致的收据或会员卡等情形,使消费者难以清晰辨别经营主体,导致诉讼主体错误,面临诉讼维权困难因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广告宣传,切勿盲目消费接受服务前应先认真审查经营资质和范围,明确服务的内容、价格,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付款时应注意审查收款对象主体,付款后立即要求对方出具正式的收款凭证,并保留好付款凭证如遭遇诱骗消费,应立即报警或向工商部门投诉,利用公安或工商部门的调查或协调明确实际经营主体,确定追偿对象,为进一步诉讼维权提供便利在维权过程中,如遭遇企业注销的情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向企业经营者或股东主张权益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者:林艾婧 | 编辑:冼小堤
的是被套做完面部阴阳意外(会员卡面部美发店被套周某)
当下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形象的塑造,对美容的接受度也越来越高,各式美容、美发店随处可见然而,在“颜值经济”呈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与美容相关的纠纷随之而来身处广东广州的小郑多次遭遇“美容陷阱”,高价充卡消费后,店铺竟然“消失”了
到底怎么回事?男子体验“拔罐”被套路爱美的可不止女孩,还有“靓仔”小郑,发型、拔罐、会员卡通通都试过2018年7月19日,小郑来到“某兰国际”美容美发店消费,遇到漂亮的MM店员,被吸引着做了一次拔罐体验体验完毕后,店员称拔罐体验价为2020元,如果充值会员卡可以打3.8折为了打折,小郑只好通过微信转账5597元办理了会员卡充值,但会员卡金额仅为5000元,消费后余额为4305元讨回钱款无果 却再次被套路回到家后,小郑才慢慢回过神来,于22日前往该店欲讨回款项,结果再次被店员套路,当日又进行了面部美容体验体验期间小郑询问体验价格,被告知体验价为1980元,且不可从会员卡余额中扣减,需另外支付小郑当即表示不体验了,店员称不做完第二天脸会变黑、阴阳脸,小郑只能继续做完面部美容,并在店员的推荐下,支付4152元购买了4次面部美容套餐,当日体验不收费两次消费后,小郑越想越觉得不对头,再次来到“某兰国际”要求退还会员卡及套餐内余额,却被告知退款需按拔罐正价398元/个穴位共9个穴位、面部美容1980元扣款后方可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久后,小郑收到“某兰国际”发送的短信,称该店已关闭,之后需到其他店铺进行消费于是,小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周某退还8971元因“某兰国际”美容美发店已于11月23日注销,经营者周某下落不明,而小郑持有的付款记录、会员卡名称、短信通知等均未能指向是周某收款,那么小郑能要回会员款吗?幸好,小郑在第二次消费及要求退款时进行了录音,真实记录了他的消费及付款过程法院判决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店铺单方解除合同需退还余额法院认为,小郑主张与周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向该店支付了9749元,并提供录音、短信、微信转账记录、会员卡等证据予以证实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现周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已停业注销,小郑与美容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终止,虽有短信提示可继续在其他店铺消费,但美容美发店单方转让合同义务并未取得小郑同意,故小郑要求退还未消费款项合理按照小郑消费次数及账户金额值与支付金额的比例计算,美容店应退还款项为8140元故法院判决周某向小郑返还8140元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不少美容、美发、养生等行业存在店名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拒绝签订服务合同,要求消费者将款项支付至其他个人或经营主体账户,向消费者出具签章与店名不一致的收据或会员卡等情形,使消费者难以清晰辨别经营主体,导致诉讼主体错误,面临诉讼维权困难因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广告宣传,切勿盲目消费接受服务前应先认真审查经营资质和范围,明确服务的内容、价格,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付款时应注意审查收款对象主体,付款后立即要求对方出具正式的收款凭证,并保留好付款凭证如遭遇诱骗消费,应立即报警或向工商部门投诉,利用公安或工商部门的调查或协调明确实际经营主体,确定追偿对象,为进一步诉讼维权提供便利在维权过程中,如遭遇企业注销的情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向企业经营者或股东主张权益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者:林艾婧 | 编辑:冼小堤
到底怎么回事?男子体验“拔罐”被套路爱美的可不止女孩,还有“靓仔”小郑,发型、拔罐、会员卡通通都试过2018年7月19日,小郑来到“某兰国际”美容美发店消费,遇到漂亮的MM店员,被吸引着做了一次拔罐体验体验完毕后,店员称拔罐体验价为2020元,如果充值会员卡可以打3.8折为了打折,小郑只好通过微信转账5597元办理了会员卡充值,但会员卡金额仅为5000元,消费后余额为4305元讨回钱款无果 却再次被套路回到家后,小郑才慢慢回过神来,于22日前往该店欲讨回款项,结果再次被店员套路,当日又进行了面部美容体验体验期间小郑询问体验价格,被告知体验价为1980元,且不可从会员卡余额中扣减,需另外支付小郑当即表示不体验了,店员称不做完第二天脸会变黑、阴阳脸,小郑只能继续做完面部美容,并在店员的推荐下,支付4152元购买了4次面部美容套餐,当日体验不收费两次消费后,小郑越想越觉得不对头,再次来到“某兰国际”要求退还会员卡及套餐内余额,却被告知退款需按拔罐正价398元/个穴位共9个穴位、面部美容1980元扣款后方可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久后,小郑收到“某兰国际”发送的短信,称该店已关闭,之后需到其他店铺进行消费于是,小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周某退还8971元因“某兰国际”美容美发店已于11月23日注销,经营者周某下落不明,而小郑持有的付款记录、会员卡名称、短信通知等均未能指向是周某收款,那么小郑能要回会员款吗?幸好,小郑在第二次消费及要求退款时进行了录音,真实记录了他的消费及付款过程法院判决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店铺单方解除合同需退还余额法院认为,小郑主张与周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向该店支付了9749元,并提供录音、短信、微信转账记录、会员卡等证据予以证实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现周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已停业注销,小郑与美容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终止,虽有短信提示可继续在其他店铺消费,但美容美发店单方转让合同义务并未取得小郑同意,故小郑要求退还未消费款项合理按照小郑消费次数及账户金额值与支付金额的比例计算,美容店应退还款项为8140元故法院判决周某向小郑返还8140元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不少美容、美发、养生等行业存在店名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拒绝签订服务合同,要求消费者将款项支付至其他个人或经营主体账户,向消费者出具签章与店名不一致的收据或会员卡等情形,使消费者难以清晰辨别经营主体,导致诉讼主体错误,面临诉讼维权困难因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广告宣传,切勿盲目消费接受服务前应先认真审查经营资质和范围,明确服务的内容、价格,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付款时应注意审查收款对象主体,付款后立即要求对方出具正式的收款凭证,并保留好付款凭证如遭遇诱骗消费,应立即报警或向工商部门投诉,利用公安或工商部门的调查或协调明确实际经营主体,确定追偿对象,为进一步诉讼维权提供便利在维权过程中,如遭遇企业注销的情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向企业经营者或股东主张权益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者:林艾婧 |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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